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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质量一致性复审要求

2020-03-24 15:35:20 /

第一部分:申请书审查
1.1 复核已获通告地面服务设备清单
制造商应提供已获通告的全部类别的设备清单,审查真实有效性。
1.2 复核制造商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以下简称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具有企法人资格,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现场审核验证制造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开户许可。制造商应提供上述文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版本复印件。

1.3 复核地面服务设备技术资料(含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等) 如地面服务设备技术资料有变化,制造商应提供变化部分的技术资料。如无变化,则此处审查技术资料依据存档初审申请书及本次复审申请书。

注:如有新增设备,按照实际新增设备的类别进行申请。
1.4 复核无侵权行为声明
制造商应提供公司该类机场专用设备的无侵权行为声明。
1.5 复核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内容
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提供有变化地面服务设备的自行检测标准及自行检测报告。如无变化,则抽样审查本审核周期内国内销售地面设备的自行检测标准及自行检测报告。
1.6 复核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内容
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提供有变化地面服务设备的使用及维护明书。如无变化,则此处,审查存档初审申请书及本次复审申请书。
1.7 复核制造商质量保证的相关情况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的情况见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详述。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设备全操作、特种作业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等)和节能责任制度进行安全生产作业和节能管理,并予切实实施,应建立岗位责任制(特别是关键岗位和独立行使质量职责的岗位),各岗位人员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证明或记录。注:对于不涉及生产高耗能设备的制造商,节能责任制度及其节能管理不做要求。
1.8 复核制造商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发生变更的说明和证明材
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提供“制造商质量一致性变化说明”,此说明应至少包含资源条件、质量体系、技术资料的说明(含图纸的变化、工艺文件的变化)等。
注:未发生变化的,只需提交自我声明即可。
1.9 复核标准或技术规范修改说明及制造商对地面服务设备改造说明和证明材料
有涉及标准或技术规范修改或制造商对地面服务设备改造情况时,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提供相应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1.10 复核与已通告的同类地面服务设备差异性说明
如复审同时有扩型检验的需求,制造商应提供同类地面服务设备差异性说明。
1.11 复核审核周期内质量一致性审核备忘录
地面服务设备制造商应提供四年内所有需复审设备的“质量一致性审核备忘录”。
1.12 复核已售地面服务设备采购单位清单
制造商应提供四年内已售地面服务设备采购单位清单及其相关明,如设备销售合同或订单等(涉密信息部分可遮蔽)。
注:对用于保障F类航空器的机场设备、载质量在14吨以上的集装箱集装板装载机以及供气流量在300PPM 以上的气源机组,在质量一致性复审时,若提交设备样品存在困难的,可以延长一个通告周期,免于样品抽检,直接对其他项目进行审查;但应于两个通告周期内,补充完成样品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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